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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六章)

湖北华图 | 2021-07-1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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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7日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即行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探亲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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