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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二章)

湖北华图 | 2021-07-1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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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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