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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五章)

湖北华图 | 2021-07-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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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

  (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

  (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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