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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三章)

湖北华图 | 2021-07-1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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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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