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和级别调整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湖北备考技巧
军队文职政策: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湖北华图 | 2021-07-21 09:59
收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和级别调整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