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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政策: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湖北华图 | 2021-07-2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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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和级别调整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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