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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政策: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湖北华图 | 2021-07-2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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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首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确定聘用合同期限。

  在军队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文职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 首次订立聘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不实行试用期。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和特殊专业文职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缩短试用期或者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试用期的文职人员,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女性文职人员因孕期、产假、哺乳期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其中,因病假、事假导致试用期顺延的,顺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文职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60日前,对聘期考核结果等次为合格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拟与其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文职人员书面提出续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30日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聘用合同续订书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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