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第三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