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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十一章)

湖北华图 | 2021-07-1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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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一节 日常战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条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四条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人员、装备、战场和形势任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五条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六条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在航率和人员在位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七条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一十九条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条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战区、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二条各级应当按照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三条节日战备前,各级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制定战备方案,修订完善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节日战备期间,各级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节日战备结束后,各级应当逐级上报节日战备情况,组织部(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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