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仪 容
第八十一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营区外以及在室内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着军服在室(户)外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军人宣誓仪式、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穿制式袜子;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八)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九)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军服;
(十)着军服时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第八十二条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八十三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军人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八十四条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不得在非雨雪天打伞,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十五条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带院(校)徽;
(四)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 举 止
第八十六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十七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八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条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九十一条军人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船)艇、飞机以及操作武器装备。
第九十二条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军人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不得涉及部队番号和其他军事秘密。
第九十三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第九十四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九十五条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九十六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九十七条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第九十八条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及其附近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纠察人员应当佩带纠察袖标,纠察袖标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制定式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