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六十四条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军人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六十六条军队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仿制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将军服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二节 作训服
第六十七条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应当着作训服。其他需要统一着作训服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六十八条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六十九条着冬作训服时,应当将上衣拉链拉到顶,衣领对折外翻,扣好钮扣。
着作训大衣时,应当将拉链拉到顶,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风帽。
第七十条着作训服,通常穿作战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系带扎紧塞入靴内);课外(业余)活动时,可以穿作训鞋(裤口扣紧)。参加训练、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
着作训服佩带武器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航空、航天、舰(船)艇、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时,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
第七十二条体能训练服,通常在体能训练、课外(业余)活动时穿着。
第三节 常 服
第七十三条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七十四条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驻高原、寒冷地区的部队,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旅级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七十五条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夏常服时,应当戴夏常服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
第七十六条冬常服、制式毛衣(绒衣)、棉大衣、常服大衣,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冬常服。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棉大衣或者常服大衣。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穿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七十七条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参加操课、检(校)阅时,通常扎外腰带。
第四节 礼 服
第七十八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七十九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以及战区军种和其他副战区级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第八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
中央军委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中央军委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可以着礼兵礼宾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中央军委确定的执行其他礼仪演奏任务的军乐演奏员,可以着军乐演奏员礼宾服。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