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警察法
一、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4.保护公共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义务的主要内容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模范遵守社会道德;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三、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1.忠诚可靠: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2.秉公执法: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3.英勇善战:坚忍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
4.热诚服务: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
5.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6.严守纪律: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7.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
8.甘于奉献: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
9.清正廉洁: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10.团结协作: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
四、人民警察的条件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六、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人民警察的录用遵循三原则: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七、人民警察的纪律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八、四统一
1.统一考录制度: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
2.统一训练标准:
(1)“三个必训”制度:上岗和首任必训;
(2)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
(3)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
3.统一纪律要求: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格统一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纪律、内务纪律。
4.统一外观标识:
派出所外观(窗口单位)全国统一
九、五规范
1.规范机构设置:
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分工、警力、名称和规格
2.规范职务序列:
(1)警察职务: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2)职务序列: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3.规范编制管理: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4.规范执法执勤: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
5.规范行为举止: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礼节
十、关于人民警察的辞退问题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不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
(2)待遇: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