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直单位行政财务处处长王某,在本单位食堂原材料供货商招标中,隐瞒某投标公司法人是其弟弟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使该公司中标,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货,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王某的行为构成:
A.渎职罪
B.滥用职权罪
C.贪污罪
D.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题目中王某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
B项: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C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