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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刘某自2020年2月在某公司开设的电商平台账户进行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

未知 | 2025-05-0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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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播刘某自2020年2月在某公司开设的电商平台账户进行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直播出货金额结算的提成”计算,按月支付。刘某每天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自行上网直播销售,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其直播使用的工作室以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同年7月,公司以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为由,扣减了刘某部分劳务报酬。为追索公司结欠的工资,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案情,根据有关法律判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刘某与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故存在劳动关系

  B.刘某与公司之间是民事合作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C.因《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因此刘某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不宜从劳动者报酬中扣除,公司应支付刘某欠结工资

  D.假设本案双方合同约定中确定有退货退款不计算提成工资基数的条件,则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可以从刘某报酬中按比例进行扣除

  【答案】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律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从题干来看,刘某每天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自行上网直播销售,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直播使用的工作室以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这一系列情况表明刘某需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对公司存在一定的服从性,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项说法正确。A项正确,排除。

  B项:如上述分析,刘某在工作安排、工作条件等多方面都受到公司的管理和约束,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单纯的民事合作关系,而是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说刘某与公司之间是民事合作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说法错误。B项错误,当选。

  C项: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对于直播带货中的退货退款如何处理工资计算问题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在没有提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公司不能扣除退货退款部分对应的劳务报酬是不准确的。C项错误,当选。

  D项:假设本案双方合同约定中确定有退货退款不计算提成工资基数的条件,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可以从刘某报酬中按比例进行扣除,该项说法合理。根据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D项正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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