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乙系大学室友,甲趁乙不在宿舍,想偷乙新买的电脑,正要下手时发现其他室友回来,遂放弃盗窃。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犯罪未遂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之一是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题干中,甲正要下手偷电脑时发现其他舍友回来,因此放弃盗窃行为。甲此时还未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并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符合犯罪预备的概念。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甲放弃盗窃行为是由于“其他舍友回来”这样的客观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B项排除。C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有三个特征:①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②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③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甲的行为不具备②③的特征,不构成犯罪既遂。C项排除。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题干中,甲正要下手偷电脑时发现其他舍友回来,甲此时还未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未遂。D项排除。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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