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素有仇怨。一日,李某拦住张某百般羞辱。张某挥拳作势欲打李某,李某逃跑,张某仍紧追不舍,李某从屠户朱某处抢得杀猪刀一把,张某不敢再追,欲转身离开时,李某用刀砍伤张某,致其流血过多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防卫过当
B.故意杀人
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题干中,李某在张某转身离开时用刀砍伤张某,致其流血过多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李某是在张某转身离开时出手砍伤张某,此时李某并没有遭受张某的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A、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也没有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不构成紧急避险。D项错误。
点击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