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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武汉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主要考点介绍

湖北人事考试网 | 2021-01-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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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武汉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主要考点介绍


  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主要考点介绍

  2019年3月,江苏盐城建湖县某小区13岁未成年人与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后,用菜刀将母亲砍死并逃跑。2019年10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曾发生类似案件,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孩。那么为什么最后这些杀人者不是被判处刑罚呢?这就涉及到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内容了,接下来老师就为大家介绍刑法中犯罪主体的主要考点。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这里主要给大家介绍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首先,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x<14)

  不管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前边案例中提到的13岁蔡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14≤x<16)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总结口诀为: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这部分是犯罪主体中的考点,比如直接考查年龄节点或者给四个小案例,例如:15 周岁的甲,需要对以下哪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甲14岁生日当天把乙故意杀害需要负刑事责任吗?答案为不需要,因为周岁指过完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x≥16)

  这部分主体对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的精神病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半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部分主要为直接理论考查居多,重点注意量刑时是可以从轻减轻而非应当。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正常)

  除了刚才提到的完全的精神病人和半精神病人的,其余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但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中有三种特别规定:1、间歇性精神病人(有时候正常有时候发疯),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种特别规定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直接理论考查或者案例考查均可能会涉及。

  好了,关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犯罪的考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这次介绍能对大家的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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