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有一翡翠,他在去朋友蒋某家的路上将其丟失,该物其实被蒋某的邻居张某捡到,张某捡到后见该翡翠漂亮便制成了吊坠,后郑某发现向张某索要,则:
A.翡翠已经被制成吊坠,郑某无权向张某索要
B.郑某有权索要该吊坠,也不必给张某补偿金
C.郑某有权索要该吊坠,先须给张某补偿吊坠配饰费用
D.吊坠属于郑某和张某共同所有,二人应变卖后按份分配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由题干可知郑某是遗失物所有权人,因此郑某有权索要该吊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加工时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对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则是归原物所有人,并给予加工人补偿,但是当加工价值大于材料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对原所有人以补偿。因此郑某应补偿张某费用,C项符合题意,当选。ABD项与C项是冲突选项,不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因此不当选。
因此,选择C选项。
点击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