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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章)

湖北华图 | 2021-07-1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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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七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文职人员的奖励、表彰和处分,参照本条令执行。

  对非现役公勤人员、职工的奖励、表彰和处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牌、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发或者明确式样。

  第二百六十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百六十一条本条令施行期间,中央军委为推行国防和军队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军委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本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同时废止。

  附录

  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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