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表 彰
第九十七条团级以上单位对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以给予表彰。
第九十八条中央军委设立的全军性表彰项目,属于部队全面建设、中心工作或者执行中央军委赋予的重大任务方面的,由中央军委实施;属于单项工作方面的,由牵头和配合的军委机关部门会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实施。
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表彰项目,属于部队全面建设、中心工作或者执行重大任务方面的,由该单位或者该单位党委实施;属于单项工作方面的,由该单位牵头和配合的机关部门会同政治工作部门联合实施。
第九十九条表彰项目根据工作或者任务的类型、性质确定,由组织单位按照程序提出立项申请,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执行重大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表彰项目的,单独申报审批。
第一百条组织实施表彰,通常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执行重大任务和有关重要纪念、会议活动等时机进行。
表彰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批和具体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