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军队文职备考:国防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体制
(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国防领导职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
(1)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2)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以上人员。
(4)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
(7)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4)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
(6)规定和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3.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
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公布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的国防领导职权包括:
1.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3.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4.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5.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
6.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7.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工作,以及征兵、预备役、边防、海防和空防工作。
8.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四)最高军事机关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机构。
1.中央军委的组成和职权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中央军委主席是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
中央军委的职权主要包括:
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中央军委的职能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将总部制改为多部门制(由四总部整编为十五个职能部门),是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优化军委机关职能,充实协调职能,使军委机关成为军委的参谋机关、执行机关、服务机关。这样调整,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军委机关履行战略谋划和宏观管理职能,有利于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五)战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五个战区的总称,为正战区级,由中央军委建制领导。2017年4月27日宣布大调整,从18个集团军改为13个集团军,并采用新番号。战区作为本战略方向的唯一最高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按照平战一体、常态运行、专司主营、精干高效的要求,履行联合作战指挥职能,担负应对本战略方向安全威胁、维护和平、遏制战争、打赢战争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