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保护过度、惩戒不足的疑问
对这个问题,我们要理性看待。罪错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这是他们很大的特点。所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我们国家秉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就是说,对罪错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他们“严管又厚爱,宽容不纵容”。
最高检成立了专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我们将充分发挥这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探索,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临界预防等制度,同时要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用法治的阳光雨露,共同呵护祖国花朵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