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
(一)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二)考察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拟定,并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生自愿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决定是否递补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