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题)王某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末位,公司根据绩效管理办法,认定其不能胜任现有岗位。由于王某不接受工作岗位的调整,公司便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无效,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王某有权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C.公司有权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王某工作岗位,但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D.王某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末位,公司可依法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知识。
第二步,根据2012年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连续考核为C等级,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2012年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王某有权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根据2012年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连续考核为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无权解除合同。A项错误。
C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连续考核为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只有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有权调整岗位,且公司也无权解除合同。C项错误。
D项:“王某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末位,公司可依法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可知该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末位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任何考核都存在末位问题,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列末位,并不意味着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