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选题)梁某用拾得的陈某身份证与林某在M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梁某不知去向,林某遂起诉要求离婚。M县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陈某”离婚。不久,陈某在N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其与林某已登记结婚,无法再办理登记。陈某遂向M县民政局申请撤销“陈某”与林某的婚姻登记,M县民政局以婚姻关系已经法院判决解除为由予以拒绝。陈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M县民政局在“陈某”与林某的婚姻登记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B.法院判决“陈某”与林某离婚,已产生撤销婚姻登记的效力
C.法院应判决确认“陈某”与林某系虚假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D.法院应判决确认M县民政局的登记无效并删除错误登记信息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无效婚姻知识。
第二步,根据2017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根据2017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判决确认M县民政局的登记无效并删除错误登记信息。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2003年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M县民政局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存在过错。
B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法院判决“陈某”与林某离婚,是指“陈某”与林某解除婚姻关系,他们之间的婚姻之前是有效的,受法律约束的。判决离婚并不产生撤销婚姻登记的效力。B错误,排除。
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陈某”与林某系真实结婚,
不符合无效结婚的情形,婚姻有效。C错误,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