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单选题) 甲乙二人决定一同毒死丙,于是趁丙不在,由乙在门外放风,甲潜入丙房间内往丙水杯中下毒。第二天,乙发现丙并未中毒身亡,于是持刀将其杀死。上述案件中,甲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甲乙二人合谋毒死丙,但丙未中毒身亡,此时,甲乙二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乙第二天持刀将丙杀死,甲未参与。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中,甲乙二人均不存在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不属于犯罪中止。
B项:《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题干中,甲乙二人已经着手犯罪,超过了犯罪预备的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
D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题干中,丙是由乙用刀刺死的,且这一过程中,甲没有与乙合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甲是犯罪未遂,乙是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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