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A公司,为将来办公之用,甲在设立期间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办公设备。但由于一些原因A公司未能成立。应当向B公司支付购买办公设备费用的是( )。
A.甲
B.甲和A公司
C.甲和乙
D.甲、乙和A公司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本题中,甲和乙出资设立的A公司属于营利法人,A公司未成立的,其购买办公设备费用由设立人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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