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交付100台电脑,2021年2月2日,李四将价款50万交给张三。2020年末,张三以资金周转不开为借口,要求李四先付钱,自己后交付电脑。李四拒绝,此时李四行使的权利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间隔抗辩权
答案:A
解析:
A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按合同约定张三为先履行一方,张三未履行交付,李四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张三的履行请求。
B项错误,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按合同约定张三与李四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故不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
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按合同约定李四属于后履行的一方,故其行使的并非不安抗辩权。
D项错误,抗辩权分类无间隔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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