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一个试错的过程。既然是试错,就难免犯错。因此,要鼓励地方政府及其广大公务员勇于改革、善于创新、敢于试错,就必须建立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
首先,要改变管理理念,应当承认地方政府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既然我们承认部门或领导人的“权力清单”,即认可“权力是有限的”,那么就应该认可“责任是有限的”。在有限责任框架内,不同职务、不同级别的官员或普通公务员应当各负其责,不应该要求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事务负有无限责任或完全责任,这违背了激励相容原理。
其次,在发生事故时,应该根据事故原因确定责任,而不能完全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后果来确定责任。目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与事故后果挂钩。 但是,从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讲,应该强调事前的责任边界,而且事故的后果并不完全受管理者本人控制。
最后要建立“改革者上”的官场清风。正如在2016年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落实改革工作,应继续鼓励基层创新,形成改革者上、不改革者下的用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