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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问题在国联考中时常出现,特别是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修改后,在2011年的国考里更是有两题都与选举有关。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选举的相关考点。
考点一:“同票同权”
实行同票同权是2010年修订的《选举法》的最大的亮点,这一提法目的在于取消城乡差别,也是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真实体现,真正符合选举权平等性的原则,是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在2011年国考中有这样一道题:
下列关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10万人选代表1人
B. 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C. 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
D.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道真题直接考察了“同票同权”,因此说法不正确的是D选项,城乡人口比例不是2:1了,现在一律是1:1。
考点二:有效票数
《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前面说的是在直接选举(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当中,候选人要当选,必须满足两个“过半数”的条件;后面说的是在间接选举当中(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候选人要当选,满足一个“过半数”的条件就可以了。
在2011年国考中是这样考的:
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B. 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 丙村有一座石灰矿,丙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丙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D. 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
我们看到D选项中,村子里面的选举属于直接选举。全体选民是500人,参加投票的是300人,300超过了500的一半,因此满足第一个过半数。在候选人中,票数最高的是王某的120票,而120没有超过300的一半,因此不满足第二个过半数的条件,故不能当选。所以该真题错误的是D选项。
以上就是湖北华图为大家准备的关于《选举法》所涉及的相关考点,特别是第二个考点,在近年的联考中也出现过,因此需要广大考生注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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