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1.三主体:党、公安机关、人民群众。
2.关系:领导——党委;结合——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的两个结合,公安机关主导地位
3.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具体包括:
(1)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群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2)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使群众工作成为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3)治安工作社会化。“社会化”,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系统。
(4)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多样化”,如警民联防、警民共建精神文明、“110”报警服务监督系统、流动治安派出所等。
(5)公安科技群众化。“群众化”,即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并且在群众中普及防卫知识。
(6)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信息化”,指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对策,并将群众中的治安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
二、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
(1)严肃:“法”执法必严
(2)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总精神不枉不纵,即坚持“稳、准、狠”。
2.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关系:多数从宽、惩罚少数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谨逼供信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教育与惩罚相结合——(1)以教为主;(2)教育多数,惩罚少数;(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