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孕产期的保健已发布。湖北人事考试网将及时更新湖北医疗卫生、湖北公职考试、湖北事业单位等招考资讯。考生敬请关注【乡村全科助理医师群:819346556】,咨询电话:027-87870401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制订了《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的保健服务。孕产期的保健这一知识点,难度不大,只要考生掌握了相关知识点,总结归类好就非常好记忆了。今天,就由小编为大家总结孕产期的保健相关知识点。
孕产期的保健服务内容 |
母婴保健指导 |
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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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妇保健 |
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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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保健 |
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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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保健 |
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
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
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 |
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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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 |
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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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 |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
产前诊断 |
意义 |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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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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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