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处方管理法的制度已发布。湖北人事考试网将及时更新湖北医疗卫生、湖北公职考试、湖北事业单位等招考资讯。考生敬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医疗岗(E类)考试交流QQ群:450216336】,咨询电话:027-87870401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为规范处方管理,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这些处方管理法的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小编在华图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处方管理法的制度的信息。首先明确一个常考点即医师书写处方的原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7)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其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根据处方管理法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以及药师的工作内容中,常考到的知识点是药师对处方管理法的制度有疑问如何处理以及四查十对。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最后当医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要被取消处方权,(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时候,要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上就是关于处方管理法的制度涉及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