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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3.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一般情况下,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的选举。非常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但是非常时期结束后的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4.全国人大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5.全国人大会议基本种类:
(1)例行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期一般为半个月左右。
(2)临时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对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
二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①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②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④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并有权罢免;⑤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⑥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并有权撤销其职务。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①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规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②审批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④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②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对国务院进行监督;③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委受全国人大监督;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
(6)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3.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1)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按惯例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的1个星期一般都召开一次委员长会议。
(2)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通常在双月的下旬召开,会期为1周左右。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①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法律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
①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②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
(3)监督权。
①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②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⑤决定特赦;⑥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等。
(5)人事任免权——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
①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②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委员长提名,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专门委员会顾问;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⑦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⑧由委员长提请,任免委员会副秘书长,任免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真题实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A. 有权改变或撤销 B. 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 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 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权撤销,无权改变。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