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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练习】
某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本公司的董事人员,根据《公司法》,下列不能担任董事的是:
A.甲,30岁,电气与自动化专业博士,原某985高校电力工程学院教师,因学术不端被学校开除
B.乙,50岁,力学专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上个月刚刑满释放
C.丙,60岁,有到期未偿还的银行贷款500万,因经营的公司破产暂时无力偿还
D.丁,80岁,机械工程专业退休教授
正确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题目中丙有到期未偿还的银行贷款500万,符合公司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第(五)项,C项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