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复审
(一)普通职位
面试前,由各招聘法院在通过笔试、职业技能测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依据考生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笔试成绩×30%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40%,下同)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组织现场资格复审。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相同的考生,一并参加资格复审。
凡放弃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报名注册的信息严重不符、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取消面试资格或考生自愿放弃出现的面试人选缺额,按该职位考生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结束后,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职位,须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另行公告。调剂在考试科目相同的职位之间进行。参加调剂人员的笔试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已经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均不得参加调剂。调剂入围人员由招聘法院组织资格复审。
调剂后,对入围资格复审人员仍然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除经招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考的职位外,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二)定向职位
面试前,由各招聘法院在通过笔试、职业技能测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依据考生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聘用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组织现场资格复审。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相同的考生,一并参加资格复审。因取消面试资格或考生自愿放弃出现的面试人选缺额,按该职位考生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不足1:1.5竞争比例的,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报考上述职位的,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离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