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上,周某(男)尾随李某(女)至偏僻小巷,趁无人之时掏出一把匕首对准李某,要求李某交出脖子上的金项链。不料李某是国家一级散打运动员,她迅速将周某制服并将周某扭送至派出所。周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既遂
D.犯罪中止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2024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题中,周某已经掏出匕首对准李某,并要求李某交出金项链,这表明其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然而,由于李某是国家一级散打运动员,迅速将周某制服并扭送至派出所,这属于周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得逞。因此,周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A项正确。
B项:根据2024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题中,周某已经实际实施了抢劫行为,而不是仅仅处于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因此,周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B项错误。
C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在本题中,周某虽然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但最终没有抢到金项链,没有实现抢劫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周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既遂。C项错误。
D项:根据2024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本题中,周某并非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李某的反抗导致其犯罪未能得逞。因此,周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D项错误。
本题是选是题,因此,选择A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