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精神病患者乙(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为乙的监护人期间,甲实施了下列行为。这些行为中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的有:
A.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
B.擅自免除了其侄子丙对乙的1万元欠款
C.为防止乙出门,将乙用绳子捆绑起来并用铁链将门锁住
D.用乙的存款给自己的女儿丁买了一辆车
【答案】BC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项:甲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属于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A项排除。
B项:甲擅自免除了其侄子丙对乙的1万元欠款,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因为监护人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B项当选。
D项:甲用乙的存款给自己的女儿丁买了一辆车,同样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这是未经授权私自使用被监护人财产,没有体现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D项当选。
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甲将乙身体捆绑并用铁链锁门妨害了乙的人身自由,未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益的义务。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C项当选。
因此,选择BC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