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李某(22岁)因同事张某在项目竞争中胜出而心生怨恨,在张某的水杯中投毒欲毒死张某。张某饮用后腹痛难忍,李某见状心生悔意,立即陪同张某前往医院并主动说明情况,经及时救治张某无生命危险。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中李某在张某的水杯中投毒且张某已经喝下,处于犯罪过程中,于心不忍陪同张某前往医院并主动说明情况,经及时救治张某无生命危险,说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B项说法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题干已经进入实施阶段,不是准备阶段,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A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题干是自动放弃犯罪,不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