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通常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和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来确定,通常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一般地域管辖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就需要由被告就原告了。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6.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