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单选题)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售。这种行为属于: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无权处分行为
D.盗窃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债权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题干中李某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照管鱼塘,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C项:无权处分,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C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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