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盗窃电动车时,突然听到警笛声大作,因害怕被警察抓住而仓皇逃走,盗窃行为未得逞。徐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警笛声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徐某犯罪未能得逞,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C项排除。
D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D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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