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因在同一职业培训机构上课而相识,甲见乙打扮光鲜亮丽,认为乙家境优渥,便想利用微信诈骗乙。结果点错了微信头像,对另一个熟人丙实施了诈骗,获得2万元非法收入。甲的行为:
A.不成立犯罪
B.构成诈骗既遂
C.构成侵占罪
D.构成诈骗中止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综上所述,本题成立诈骗罪既遂。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甲对丙实施了诈骗行为,虽然对象不同,但是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A项错误。
C项:根据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C项错误。
D项: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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