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务员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一部价值4万元的数码相机带回家给其儿子使用,因相机用坏,朱某向单位退还4万元,朱某的行为属于:
A.已全数退还相机购置费用,不构成犯罪
B.挪用公款罪
C.贪污罪
D.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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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一部价值4万元的数码相机带回家给其儿子使用
华图教育 | 2022-03-1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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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务员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一部价值4万元的数码相机带回家给其儿子使用,因相机用坏,朱某向单位退还4万元,朱某的行为属于:
A.已全数退还相机购置费用,不构成犯罪
B.挪用公款罪
C.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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