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酒后壮胆,便身携柴刀向乙家走去,途中不慎摔伤,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表示
D.犯罪实行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某甲为了报复某乙准备了工具,途中不慎摔伤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使该犯罪行为停止下来而不再发展,属于犯罪预备。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甲途中不慎摔伤,便返回家中,不属于自动放弃,不属于犯罪中止,不符合题意。A项错误。
C项:犯意表示是指表达犯罪意思的行为。发表言论如果仅仅停留在意志形成阶段,也只属于意思表示(包括犯意表示)。甲携柴刀向乙家走去,已经属于实施过程,是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C项错误。
D项:犯罪实行指实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由犯罪预备进入实行,必须经过着手,但着手与实行应是一个组合行为。着手是行为的开始,实行是着手的延续。着手与实行还略有相间,有着手以后未达实行状态的情况,形成着手未遂。有实行而没有得到结果的情况,形成实行未遂。题干甲身携柴刀向乙家走去,途中不慎摔伤,便返回家中,属于犯罪实行的预备阶段不属于着手犯罪阶段,不符合题意。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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