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上班途中遇见乙用木棒追打丙,甲便迅速上前劝阻,乙在击打丙的过程中,不慎将甲的眼睛打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B.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C.若乙无力承担责任,甲有权请求丙给予适当补偿
D.甲的行为属于法律倡导的见义勇为行为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题干中体现的是甲为了保护丙的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了乙的侵害,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在这里,甲是受害人,乙是侵权人,丙是受益人。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其损失,若乙无力承担责任,甲有权请求丙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B项中,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其损失的说法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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