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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其均置之不理

华图教育 | 2021-09-0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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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卡人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其均置之不理。经査,董某现无偿还能力。董某的行为:

  A.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B.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D.构成盗窃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题干中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其均置之不理,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中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董某的行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构成了犯罪。A项错误。

  C项: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是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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