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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华图教育 | 2020-05-0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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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要考点】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重要提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强调:主观有故意,客观有危险,威胁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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