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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每日一练(9月17日)

湖北华图 | 2024-09-2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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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每日一练(9月17日)

  1.每当我们逛商场购物时,琳琅满目的商品应接不暇。为了满足人类生存所需,需要衣食住行各种商品为我们提供物质所需。以下关于商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有使用价值就有价值

  B.商品都是劳动产品

  C.捐赠灾区的物资不属于商品

  D.没有价值就不是商品

  2.下列表述按照所代表的年龄从小到大排序正确的是:

  A.从心之年→舞勺之年→知非之年→期颐之年→鲐背之年

  B.舞勺之年→知非之年→从心之年→鲐背之年→期颐之年

  C.舞勺之年→从心之年→知非之年→期颐之年→鲐背之年

  D.从心之年→舞勺之年→知非之年→鲐背之年→期颐之年

  3.15周岁的甲,需要对以下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A.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的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巨额财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的张某唆使,将张某的汽车推下悬崖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责骂,遂掏出水果刀将摊主刺成轻伤

  1.【答案】A。解析:有使用价值意味着对人是有用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但不一定消耗了人的体力脑力劳动,即不一定有价值。比如空气能够满足人呼吸空气的需要,具备了使用价值;但自然界中空气的存在没有经过人的体力脑力消耗,所以并不具备价值。故本题答案为A项。

  2.【答案】B。解析:舞勺之年指13岁,知非之年指50岁,从心之年指70岁,鲐背之年指90岁,期颐之年指100岁,故本题答案为B。

  3.【答案】B。解析:《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 A属于失火行为。选项 C 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故选项 A、C 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规定:《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 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选项 B 中甲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应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 D 中,甲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 B 正确,D 错误。故本题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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