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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十四章)

湖北华图 | 2021-07-1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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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八条军人必须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二百九十九条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军委机关部门;

  (二)战区机关,军兵种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以及战区军种和其他副战区级单位机关;

  (三)边防海防哨所,驻边境口岸的军队外事机构。

  第三百条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一条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驻民族自治地区的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规定升挂国旗的纪念日和主要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二条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队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逢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有条件的,应当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应当将国旗升挂于显著位置。

  第三百零三条升挂国旗的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旅(团)级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五条军用舰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条令》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六条国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零七条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火箭军军旗。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八条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旅(团)以上部队,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和其他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各军种,担负外事任务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第三百零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在执行司礼任务时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1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掌旗员通常由连、排级军官或者士官担任,护旗兵由士兵担任。掌旗员和护旗兵应当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和魁梧匀称的体型,平时应当进行持旗、护旗训练。

  第三百一十条军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旗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统一制作;

  (二)军旗的请领经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审核后,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放;

  (三)军旗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四)单位等级发生变化、军旗褪色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使用时,应当换发新军旗,旧军旗存入军史馆(荣誉室)或者交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保管;

  (五)军旗不得私自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二条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

  第三百一十三条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第三百一十四条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新兵入伍、学员入校,必须学唱军歌。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三百一十六条军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七条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丧事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奏唱军歌时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一十九条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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