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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军队文职考试常识备考: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

湖北军队文职考试网 | 2020-12-2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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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军队文职考试常识备考: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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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防、海防和空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2.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国防科技

  (一)国防科研生产

  1.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2.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

  3.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保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3.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研制新型武器装备。

  4.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

  5.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军事订货

  军事订货是指军事主管部门同生产和科研计划机关(或企业)之间为满足武装力量的需要而进行的经济联系的一种形式。《国防法》第3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三、国防军事经济

  (一)国防经费

  1.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

  3.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二)国防资产

  1.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2.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3.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4.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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